聚众斗殴 (Affray)

聚众斗殴案

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常会被指控为滋事罪。 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的指控可被判处有期徒刑。George Sten & Co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精通刑法,可以就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建议。欢迎您前来我们位于悉尼中央商业区的办公室,可拨打电话:9261 8640或拨打24小时热线电话:9261 8640,随时与我们的刑事律师保持联系。

在过去4年间,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的刑期最高刑罚已增长一倍,目前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因此,了解法律的最新信息、知晓自身的权利并保证自身权利受到保护是极其重要的,而George Sten & Co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刑法领域拥有超过五十年的行业经验。

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是指任何人以非法武力对待或威胁他人, 他们的行为导致现场的人出现合理性的担心他们个人人生安全。George Sten & Co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具备透过表面看到罪行本质的能力。我们高度专业的法律专家清楚:

  • 此类罪行可分为公共情形和个人情形
  • 此类罪行无法仅根据言语威胁这一行为进行起诉。

George Sten & Co律师事务所可以为您就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罪及其是否可以辩护提供相关建议。同时,我们可作为您的代表,成功为您作案件辩护。当您被指控犯有滋事罪时,并不意味您有罪,警方必须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您有罪9261 8640。

聚众斗殴, 扰乱公共秩序(滋事)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被判处有期徒刑。如果您被指控犯有滋事罪,那么请马上联系George Sten & Co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我们的刑事律师罪行业中有超过五十年的刑事案件经验,能够帮助您立案,并取得最令人满意的结果。

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什么是滋事罪?

《1900年刑事法》(新南威尔士州)第93C款中有对聚众斗殴, 扰乱公共秩序(滋事)行为做出定义。滋事指任何人对他人威胁使用武力,且其所做出的行为导致具有通常抵抗力且在案发现场的个人对自身安全产生担忧。

这种违法行为与侵犯人身罪的本质区别是,为自身或他人安全感到担忧是具有“通常抵抗力”的他人。从本质上讲,此在案发现场即是“合理坚定” 具有“通常抵抗力”的人,也同样会对自身的安危产生担忧。

有一点很重要,虽然滋事罪的构成明确包括非法武力威胁,但如果仅是言语威胁,则此威胁不成立。此类威胁必须伴随一定的行为。若不止一人犯有此罪行,则各方的行为将被纳入综合考量。此外,滋事罪可分为公共情形和个人情形。

我们来看一个假设案例。

A先生和B先生是朋友关系,他们与C先生发生了口角,而D先生在该事件发生时正好路过。A先生站在C先生几米外并喊道:“我要打到你站不起来!”而B先生则紧握拳头冲向C先生,与此同时,D先生就站在旁边,他听到了A先生的叫喊,而且看到B先生正朝他的方向跑来。此情形下,A先生不会被指控犯有滋事罪,因为仅由言语无法构成威胁,但法院考虑到A先生和B先生两人的行为,他们很有可能被判处犯有滋事罪。

聚众斗殴, 扰乱公共秩序(滋事)罪实例

构成滋事罪的行为类型包括:

  • 在某物体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将此物体扔向人群;
  • 2人或2人以上在夜店打架斗殴;
  • 持刀、枪等武器威胁他人。

哪一级法院会审理我的案件?

滋事属“类别1”违法行为,这意味着通常该案件由地方法院进行审理,但是被告或控方(警方)可以选择将该案件从地方法院向上递交至中级法院。
在新南威尔士州,针对滋事罪的最高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鉴于最高刑罚如此严重,所以尽可能得到最好的法律建议及辩护对您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如需让您安心的专业法律建议与指导,请马上拨打电话:(02)9261 8640或发送电子邮件联系George Sten & Co律师事务所。如果案件紧急,请随时拨打我们的24小时热线电话:9261 8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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